黄先生与周女士在广西南宁市某酒店预定了婚宴并预交了订金,但婚宴举行前夕,酒店却突然告知两人婚宴无法如期举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人将这家酒店告上法院。
黄先生与周女士喜结连理之际,在南宁市双拥路某酒店预定了婚宴并交纳了500元订金,定于2006年2月19日大宴宾客。2006年2月12日,这家酒店却突然告知两人,因酒店装修致使婚宴无法如期举行,请两人另行联系其他酒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两人多次找该酒店协商,但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
两人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在婚宴请贴均已发出的情况下,酒店却临时悔约,短短几天的时间,实在无法另行联系其他酒店举办婚宴。酒店的毁约致使两人婚礼未能如期举行,一些亲朋好友白跑一趟,给两人增加了许多额外的麻烦,以及精神、物质上的负担和损失。
2007年2月,黄先生和周女士一纸诉状将这家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向两人当面赔礼道歉并返还婚宴订金500元,赔偿误工费、电话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774元。日前,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