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就业压力,方便群众生活,昨日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就餐饮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允许有公共烟道的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从事餐饮项目。
此外,草案在一审时规定,禁止在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住宅楼、写字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
但在征求意见中,不少人士指出,目前我市主城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尚有不少区域仍是农村,该款规定的禁止范围过大。
因此,此次提请二审的草案也就此作出修改,将禁止范围调整为主城区和区县政府所在的城市建成区。
考虑到现实中污染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草案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决定对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对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