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监督”试点工作包括餐饮业、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集体供餐单位、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咖啡厅、茶馆、酒吧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暂不试行。
监督结果分为良好、一般或差三种审查结论。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给予“高兴的笑脸”;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给予“少许的笑脸”;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评为差,给予“哭泣的脸”,并在“阳光监督”表牌上贴上相应标志,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在每一次“阳光监督”的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就监督对象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情况、原料采购与储存的卫生情况、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情况、餐饮具及消毒情况等内容在“阳光监督”标牌上进行评价。“阳光监督”标牌将悬挂在餐钦企业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让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食品卫生状况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