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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原料采购不索证将受到惩罚
2007/11/21/09:08  来源:茂名日报  作者:陈丹丹
 

    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化验单及购货凭证等,否则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对这种情况作出处理。

    最近,卫生部颁布实施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并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在餐饮行业中建立食品索证制度,旨在加强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的卫生管理、有效控制不合格食品原料流入餐饮行业,严厉打击恶意违法食品采购行为,减少因原料采购及使用不规范而带来的食品卫生问题。据悉,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自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全力督导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把好食品原料采购关。截止到11月份,全市90.1%以上的餐饮单位已建立了食品原料索证制度和进货台账。

    下一步,卫生部门将按《规定》要求,加大督导和执法力度,加强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实现年底前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目标。卫生部门在此提醒全市广大餐饮业经营者,今后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都需要索取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生产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需要索证的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肉类、禽类、水产品、调味品、乳制品、豆制品、茶叶、罐头、酒水、保健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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