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酒店和原副董事长黄振汉持续了近十年的纠葛和恩怨,终于随着近日庭外和解的达成而落下了帷幕。
而引发这起持续数年的“拉锯战”的根源——那笔7328万元的款项正是1995年新都酒店在原副董事长黄振汉的运作下进行的一笔投资。当层层面纱被揭开的时候,种种质疑也再度浮出水面,这些纠纷究竟是源于原副董事长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还是新都酒店投资失败?
2005年,新都酒店起诉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及其关联方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业行”)、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投资损失共计7328万元,该案件于2006年3月20日法庭审理后,至今没有一审审理结果。
2008年7月15日,新都酒店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经过法院的调解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
截止目前,新都酒店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1500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在本年度内分批支付。随着余款的到位,这场持续十年的纠纷将终结。
七千万投资颗粒无收
这笔7328万元的投资源于10多年前新都酒店参与的一笔房产投资。
1994年,新都酒店开始投资北京利生大厦项目,在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黄振汉的运作下,新都公司累计投资“利生项目”1.3亿元。而黄振汉也积极引进其关联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并约定北京利业行公司为项目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用。北京利业行、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成为“利生项目”关联企业,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振汉。
1999年,北京利业行出具书面文件,声称置业行公司投入了利生大厦40%的资金。此后,黄振汉代表北京利业行公司将利生大厦4~5层出售。按照利业行公司所称投资比例,新都公司从中获得售楼款的60%。
新都酒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后认为,置业行公司对利生大厦项目投资40%无任何实质性依据。2004年,新都公司起诉黄振汉,认为黄振汉与北京利业行公司恶意串通,北京利业行公司享有利生大厦4~9层40%权益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黄振汉返还已售利生大厦4~5层40%的房款,共计港币4331.2万元,但未果。
由于黄振汉以信托甚至是转让房屋产权的方式将新都公司对利生大厦项目的全部投资转让给了北京利业行所有,导致新都公司对利生大厦既无所有权也无法行使租赁权。
“这笔10几年前的投资,新都酒店从1994年到2005年公司没有得到收入,不仅管理资金无法收回,连出让也受到种种限制。截至2005年年底,还有7000多万元本金未收回。这也是后来的管理层决定起诉黄振汉的原因。”新都酒店董秘张静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证据缺失投诉无门
7328万元的巨额投资却没有任何资金回报,是否是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在侵吞上市公司的资产,“中饱私囊”?